第4條
持牌人須於接獲管理局要求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應要求向該局呈交該局認為是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能所需的其他資料。
廣播條例 第4條
持牌人須於接獲管理局要求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應要求向該局呈交該局認為是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能所需的其他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