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廣播條例 第4條

廣播條例 第4條

第4條

持牌人須於接獲管理局要求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應要求向該局呈交該局認為是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能所需的其他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雜項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