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指明格式的權力
第41條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管理局可為本條例所規定的文件(不論如何描述)指明格式,並可為施行本條例而指明該局認為合適的其他文件(不論如何描述)的格式。 (2) 如本條例明文規定某格式(不論是指明格式或非指明格式)須符合本條例所訂的某項規定,則第(1)款賦予管理局的權力須受該項規定限制,但如管理局認為該局就該格式而行使的該項權力並沒有違反該規定,則該規定在此情況下不得限制該局就該格式而行使的該項權力。 (3) 管理局可以下述方式行使第(1)款賦予的權力 —— (a) 將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定聲明納入該款提述的任何文件的指明格式內 —— (i) 須由填寫該指明格式的文件的人作出的;及 (ii) 聲明盡該人所知及所信,該文件所載的詳情資料是或並非是真實正確的; (b) 在管理局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就該款所提述的任何文件指明多於1種格式,作為互相替代之用,或供特定情況或特定個案之用。 (4) 根據本條有指明格式的文件 —— (a) 須按照該文件中指明的指示及指引完成; (b) 須附有該文件中指明的其他文件;及 (c) 如有規定填具後,須提交予 —— (i) 管理局; (ii) 代表管理局的人;或 (iii) 任何其他人, 則須按該文件中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如此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