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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2條

廣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本條例明文規定某格式(不論是指明格式或非指明格式)須符合本條例所訂的某項規定,則第(1)款賦予管理局的權力須受該項規定限制,但如管理局認為該局就該格式而行使的該項權力並沒有違反該規定,則該規定在此情況下不得限制該局就該格式而行使的該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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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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