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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3條

廣播條例 第3條

第3條

管理局可以下述方式行使第(1)款賦予的權力 —— (a) 將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定聲明納入該款提述的任何文件的指明格式內 —— (i) 須由填寫該指明格式的文件的人作出的;及 (ii) 聲明盡該人所知及所信,該文件所載的詳情資料是或並非是真實正確的; (b) 在管理局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就該款所提述的任何文件指明多於1種格式,作為互相替代之用,或供特定情況或特定個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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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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