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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4條

廣播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本條有指明格式的文件 —— (a) 須按照該文件中指明的指示及指引完成; (b) 須附有該文件中指明的其他文件;及 (c) 如有規定填具後,須提交予 —— (i) 管理局; (ii) 代表管理局的人;或 (iii) 任何其他人, 則須按該文件中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如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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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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