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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6條

廣播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第(1)(d)款訂立的規例可訂定,違反根據該款訂立的指明條文,即屬犯罪,可處不超過$1,000,000的罰款及監禁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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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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