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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1條

廣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一般表決控權人 (qualified voting controller)指 —— (a) (i) 屬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並最少曾於一段不少於7年的連續期間通常居於香港的表決控權人;或 (ii) 屬通常居於香港的法團的表決控權人;或 (b) 屬以下人士的表決控權人 —— (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4條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的受託人或管理人; (ii) 藉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作出的命令而設立的慈善計劃的受託人; (iii) 在死者去世至遺產管理書批出期間內死者遺產所歸屬的司法人員; (iv)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 (v) 訂明的其他人士;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disqualified person)指第4或5條所指的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人; 主要人員 (principal officer)就任何法團而言,指 —— (a) 該法團所僱用或聘用並在該法團的董事的直接權限下,本人或連同其他人負責處理該法團業務的人;或 (b) 該法團所僱用或聘用並在該法團的一名董事或一名(a)段所適用的人的直接權限下,就該法團而執行管理職能的人; 受限制表決控權人 (unqualified voting controller)指不屬一般表決控權人的表決控權人; 表決控制權 (voting control)指控制(不論直接或間接)附於1股或多於1股持牌人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表決權的行使的控制權,亦指控制(不論直接或間接)該等表決權的行使的能力,而該項控制是 —— (a) 藉行使一項權利(此項權利的行使是賦予行使表決權的能力或控制行使表決權的能力的)而進行的; (b) 藉一項行使上述表決權的權利而進行的; (c) 根據任何責任或義務而進行的; (d) 透過代名人而進行的; (e) 透過或藉着一項信託、協議、安排、諒解或常規而進行的,不論該項信託、協議、安排、諒解或常規是否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效力,亦不論其是否基於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權利;或 (f) 作為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押記人而進行的,但如該等股份的承押記人(或承押記人的代名人)已根據有關押記向押記人發出書面通知,表示有意行使附於該等股份的表決權,則作別論; 表決控權人 (voting controller)指單獨或連同1名或多於1名其他人持有表決控制權的人; 持牌人 (licensee)指牌照持有人; 持牌人登記冊 (licensee’s register)就某持牌人而言,指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27條規定備存的登記冊; 相聯法團 (associated corporation)就任何持有表決控制權的表決控權人(不論符合資格與否)而言,指 —— (a) 受該表決控權人影響的法團; (b) 對本身是法團的表決控權人(另一法團 )有影響力的法團; (c) 受另一法團影響的法團; 相聯者 (associate)就任何持有表決控制權的表決控權人(不論符合資格與否)而言 —— (a) 如該表決控權人屬個人,指 —— (i) 該表決控權人的親屬; (ii) 該表決控權人的合夥人或該合夥人的親屬; (iii) 該表決控權人擔任合夥人的合夥; (iv) 受下述人士影響的法團 —— (A) 該表決控權人; (B) 該表決控權人的合夥人;或 (C) 該表決控權人擔任合夥人的合夥;或 (v) 第(iv)段所述法團的董事或主要人員; (b) 如該表決控權人屬法團,指 —— (i) 相聯法團; (ii) 符合以下說明的表決控權人 —— (A) 對該法團及(如該表決控權人屬個人)該表決控權人的親屬有影響力;或 (B) (A)分節適用的表決控權人的合夥人及(如該合夥人屬個人)該合夥人的親屬; (iii) 該法團或任何相聯法團的董事或主要人員,以及該董事或主要人員的親屬; (iv) 該法團的合夥人及(如該合夥人屬個人)該合夥人的親屬;或 (c) 如該表決控權人屬一個合夥,指 —— (i) 該合夥的成員及(如該合夥人屬個人)該成員的親屬; (ii) 該合夥的合夥人及 —— (A) (如該合夥人屬個人)該合夥人的親屬;或 (B) (如該合夥人本身是一個合夥)該合夥屬個人的成員的親屬; (iii) 受下述人士影響的法團 —— (A) 該合夥; (B) 該合夥的其中一名合夥人;或 (C) (如該合夥人屬個人)該合夥人的親屬; (iv) 該合夥的其中一名合夥人擔任董事或主要人員的法團; (v) 第(iii)節所述法團的董事或主要人員; 牌照 (licence)指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影響、影響力 (influence)就任何法團而言,指一名表決控權人 —— (a) 藉着持有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股份中或持有與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有關的股份,或藉着具有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表決權或具有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有關的表決權;或 (b) 憑藉規管該法團或任何其他法團的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所賦予的任何權力, 以確保首述法團的事務是按照該表決控權人的意願處理的權力; 親屬 (relative)就任何個人而言,指該人的配偶、父或母、子或女、兄或弟、姊或妹;而就本定義而言 —— (a) 被領養的子女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子女,亦是其領養父母的子女;而 (b) 繼子女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子女,亦是其任何繼父母的子女; 總計表決控制權 (total voting control)指表決控制權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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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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