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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3條

廣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為施行第(2)款而考慮公眾利益時,須考慮(但不限於)下述事項 —— (a) 對有關服務市場的競爭的影響; (b) 觀眾獲提供更多元化電視節目的選擇的程度; (c) 對廣播業的發展的影響;及 (d) 對經濟所帶來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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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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