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人調查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權力
第9條
(1) 如持牌人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 —— (a) 是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控權人; (b) 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曾是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控權人;或 (c) 在有任何交易就任何該等有表決權股份而言涉及表決控權人的更改的情況下,曾在該宗交易中提供協助或作為該宗交易的一方, (i) 確認或否認該項事實;及 (ii) 在確認該項事實的情況下,提供可根據第(2)款要求他提供的進一步詳情。 則持牌人可藉送達該人的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 (2) 凡持牌人根據第(1)款向某人送達通知 —— (a) 該通知可要求該人提供關乎他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屬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或其他人士的身分的詳情; (b) 該通知可要求該人提供關乎身為第8(1)條所述的持有或獲取的一方的人的地址及身分,並且是在他所知或所信的範圍內的詳情; (c) 而該人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曾是表決控權人,但在獲發通知時已不再是表決控權人,該通知可要求該人提供關乎緊接他不再是表決控權人之後成為表決控權人的人的地址及身分,並且是在他所知或所信的範圍內的詳情;及 (d) 而該人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在有任何交易就任何有表決權股份而言涉及表決控權人的更改的情況下,曾在該交易中提供協助或作為該宗交易的一方,該通知可要求該人提供關乎在該項更改後成為表決控權人的人的地址及身分,並且是在他所知或所信的範圍內的詳情。 (3) 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須指明遵從該通知的要求的限期。 (4) 如有任何詳情根據本條向持牌人提供,持牌人須於自收到該等詳情之日起計15天內,就該等詳情向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 (5) 在本條中,有關期間 (relevant period)就某通知而言,指緊接該通知的送達日期前的3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