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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1條

廣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 —— (a) 有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就第17(2)或(3)條所訂罪行而被定罪;或 (b) 有任何人就第17(1)、(4)、(5)或(6)條所訂罪行而被定罪, 而管理局覺得該罪行是就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而犯的,則管理局可藉指明該股份的書面通知,指示該股份須受第(3)款所述並在該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直至管理局根據本款就該股份另作通知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不符合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的持牌資格以及對表決控制權的限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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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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