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及解除根據第12條施加的限制
第13條
(1) 如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屬根據第12(1)或(2)條發出的通知的標的,持牌人或任何因該通知而感到受屈的人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命令,指示 —— (a) 該股份不再受該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或 (b) 在獲原訟法庭批准下將該股份出售。 (2) 如原訟法庭根據第(1)(b)款作出命令,原訟法庭亦可指示有關股份不再受根據第12(1)或(2)條發出的有關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 (3) 根據本條作出以指示任何股份不再受根據第12(1)或(2)條發出的有關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的命令,如述明作出的目的是准許將該股份轉讓或指示將該股份出售,則可指示任何該等限制須全部或部分延續,但以該等限制是與在該項轉讓或出售前所獲取的權利或作出的要約有關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