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依據根據第13(1)(b)條作出的命令出售,則出售所得收益在扣除出售費用後,須為擁有該股份的實益權益的人的利益而繳存於法院;而任何該等人士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將該等收益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給他。
廣播條例 第1條
如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依據根據第13(1)(b)條作出的命令出售,則出售所得收益在扣除出售費用後,須為擁有該股份的實益權益的人的利益而繳存於法院;而任何該等人士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將該等收益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給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