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即使持牌人的組織章程細則載有任何規定,本條於以下情況下不適用 —— (a) 在持牌人的股東大會上藉投票決定的問題或事宜是就持牌人設立不同類別的股份;或 (b) (如持牌人的股本當其時正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對任何附於該等不同類別的股份的特別權利的更改,包括廢止在內。
廣播條例 第2條
即使持牌人的組織章程細則載有任何規定,本條於以下情況下不適用 —— (a) 在持牌人的股東大會上藉投票決定的問題或事宜是就持牌人設立不同類別的股份;或 (b) (如持牌人的股本當其時正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對任何附於該等不同類別的股份的特別權利的更改,包括廢止在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