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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4條

廣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任何詳情根據本條向持牌人提供,持牌人須於自收到該等詳情之日起計15天內,就該等詳情向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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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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