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在與根據第23或24條進行的調查有關連的情況下,管理局覺得難以確定任何關於該局認為是或看似是持牌人的任何有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控權人的人的有關事實,則管理局可藉指明該股份的書面通知,指示該股份須受第(3)款所述並在該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直至管理局根據本款就該股份另作通知為止。
廣播條例 第2條
如在與根據第23或24條進行的調查有關連的情況下,管理局覺得難以確定任何關於該局認為是或看似是持牌人的任何有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控權人的人的有關事實,則管理局可藉指明該股份的書面通知,指示該股份須受第(3)款所述並在該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直至管理局根據本款就該股份另作通知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