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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1條

廣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屬根據第26(1)或(2)條發出的通知的標的,持牌人或任何因該通知而感到受屈的人,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命令,指示 —— (a) 該股份不再受該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或 (b) 在獲原訟法庭批准下將該股份出售。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對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持有的表決控制權的限制(不適用於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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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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