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屬根據第26(1)或(2)條發出的通知的標的,持牌人或任何因該通知而感到受屈的人,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命令,指示 —— (a) 該股份不再受該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或 (b) 在獲原訟法庭批准下將該股份出售。
廣播條例 第1條
如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屬根據第26(1)或(2)條發出的通知的標的,持牌人或任何因該通知而感到受屈的人,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命令,指示 —— (a) 該股份不再受該通知指明的限制所規限;或 (b) 在獲原訟法庭批准下將該股份出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