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有人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原訟法庭可命令將出售所得全部收益連同利息支付給申請人;如在有關股份出售之時有另一人擁有該股份的實益權益,則原訟法庭可將該等收益及利息,按申請人及該另一人的各別實益權益所佔比例在他們之間攤分,並可指示據此付款。
廣播條例 第2條
如有人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原訟法庭可命令將出售所得全部收益連同利息支付給申請人;如在有關股份出售之時有另一人擁有該股份的實益權益,則原訟法庭可將該等收益及利息,按申請人及該另一人的各別實益權益所佔比例在他們之間攤分,並可指示據此付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