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根據本部以保密方式提供的資料,須視為機密。
廣播條例 第5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根據本部以保密方式提供的資料,須視為機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