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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7條

廣播條例 第7條

第7條

由閉路電視系統組成的服務,而該系統包含有一部不跨越公眾街道或未批租政府土地的導線或其他物料連接至接收器的電視發射器(不論是否有相關的聲頻系統);並且該服務是僅為向接收器使用人提供內部資訊或保安資訊而營辦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不視為電視節目服務的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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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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