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供應的電視節目
第3條
(1) 如依據某項條件而規定持牌人將政府或管理局所供應的電視節目免費納入其服務內,則 —— (a) 該項規定可包括規定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任何一天由下午7時起計的3小時內,將政府或管理局供應的電視節目納入其服務內; (b) 除非持牌人同意另有安排,否則在(a)段所述時段內納入其服務內的由政府或管理局供應的電視節目時數,不論合計與否,所規定的時間均不可在任何一天中超逾30分鐘; (c) 在不損害(a)及(b)段的實施的原則下,如持牌人的服務並不是應要求而提供的,則政府或管理局供應的電視節目的時段,不論合計與否,所規定的時間均不可超逾以下所述者 —— (i) 就每段由上午6時起計的24小時時段而言,不可超逾2 1/2小時; (ii) 就每星期的星期一至星期五(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期間之內並屬由下午7時至下午10時的時段內共15小時的時段而言,不可超逾2 1/2小時; (iii) 如屬以中文提供的服務,則在任何一星期內不可超逾12小時;及 (iv) 如屬以英語提供的服務,則在任何一星期內不可超逾6小時。 (2) 第(1)款不得解釋為損害本條例第19條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