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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5條

廣播條例 第5條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加強對持牌人的控制

第5條

(1) 除第6條另有規定外,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 —— (a) 藉增加他作為實益擁有人而持有的持牌人的有表決權股份的百分率而加強該控制;或 (b) 因他在持牌人公司所擔任的職位的改變而致該控制加強。 (2)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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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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