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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6條

廣播條例 第6條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可加強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情況

第6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為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可在持牌人提出申請時,批准 —— (a) 某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加強對持牌人行使的控制;或 (b) 某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開始對持牌人行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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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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