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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3條

廣播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2)款購買財產的代價的款額,須相等於在決定不將有關牌照延期、續期或撤銷(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該財產在自願的買賣雙方之間的公開市場價值,而無須顧及 —— (a) 利潤的損失; (b) 商譽; (c) 優先購買的權利; (d) 相關資金的成本;及 (e) 同一時間所有在市場上放售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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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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