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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8條

廣播條例 第8條

第8條

財政司司長法團如根據本條購買土地,須於自購買土地當日起計的30天內,藉註冊摘要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一項該法團已購買該土地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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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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