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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11條

廣播條例 第11條

廣告宣傳

第11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某項電視節目服務的廣告宣傳時間,在每天下午5時至下午11時的時段內,就每個時鐘小時而言合計不得超逾10分鐘,而在其他時間,廣告宣傳時間佔在有關時段內提供的該項電視節目服務的總時間合計不得超逾18%。 (2) 如管理局信納遵守第(1)款會對或本會對某項電視節目服務內的任何電視節目、或某項電視節目服務內的某類別電視節目中的電視節目的服務表現水平有不利的影響,該局可藉送達有關持牌人的書面通知,以該通知所指明的方式,豁免該電視節目或該等電視節目(視屬何情況而定)使其無需遵守該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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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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