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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1條

廣播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某項電視節目服務的廣告宣傳時間,在每天下午5時至下午11時的時段內,就每個時鐘小時而言合計不得超逾10分鐘,而在其他時間,廣告宣傳時間佔在有關時段內提供的該項電視節目服務的總時間合計不得超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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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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