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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2條

廣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根據本條例於《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的生效日期*前發出或續期的牌照中,如有任何規定向政府支付牌照費的條件,該條件須解釋為規定向管理局支付牌照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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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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