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追討牌照費等的程序的條文
第14條
(1) 由管理局以書面方式,證明為欠管理局的牌照費、其他費用或收費,可作為民事債項而追討。 (2) 一份看來是根據第(1)款作出的書面證明書須為該證明書中指明的債項的表面證據。 (3) 持牌人欠付管理局的牌照費、其他費用及收費,對屬於持牌人的財產構成第一押記。
廣播條例 第14條
有關追討牌照費等的程序的條文
(1) 由管理局以書面方式,證明為欠管理局的牌照費、其他費用或收費,可作為民事債項而追討。 (2) 一份看來是根據第(1)款作出的書面證明書須為該證明書中指明的債項的表面證據。 (3) 持牌人欠付管理局的牌照費、其他費用及收費,對屬於持牌人的財產構成第一押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