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由管理局以書面方式,證明為欠管理局的牌照費、其他費用或收費,可作為民事債項而追討。
廣播條例 第1條
由管理局以書面方式,證明為欠管理局的牌照費、其他費用或收費,可作為民事債項而追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