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廣播條例 第1條

廣播條例 第1條

對其他持牌人行使控制的限制

第1條

任何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對該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士,以及該持牌人及該等人士的相聯者,不得持有有關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或對有關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行使控制;就本條而言,有關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指合併計算是擬供由超過200 000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該等服務或可供該等觀眾接收的該等服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7 —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補充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