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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1條

廣播條例 第1條

釋義

第1條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已廢除條例 (repealed Ordinance)指根據本條例第44(1)條被廢除的《電視條例》(第52章); 收費電視廣播牌照 (subscription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licence)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收費電視廣播牌照; *有關日期 (relevant day)指本條例第44(1)條生效的日期; 酒店電視服務牌照 (hotel television service licence)指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給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酒店電視服務牌照; 商營電視廣播牌照 (commercial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licence)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商營電視廣播牌照; 當作批給的牌照 (deemed licence)指根據第2(1)、(2)、(3)、(4)或(5)條當作是 —— (a) 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及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給的牌照;或 (b) 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 節目服務牌照 (programme service licence)指已廢除條例第2(1)條所指並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節目服務牌照; 電訊牌照 (telecommunications licence)指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條批給以“衞星電視上行及下行牌照”為名,並且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或本會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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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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