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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2條

廣播條例 第2條

根據已廢除條例批給的牌照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等

第2條

(1) 商營電視廣播牌照須當作是 —— (a) 根據本條例批給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 (b)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給的牌照, (i) (如該牌照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的)該牌照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尚餘的有效期; (ii) (如該牌照是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該牌照在本會生效之日起計的有效期, 而新的有效期為 —— 而本條例的條文及《電訊條例》(第106章)的條文(視情況所需而定)須據此適用。 (2) 收費電視廣播牌照須當作是 —— (a) 根據本條例批給的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 (b)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給的牌照, (i) (如該牌照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的)該牌照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尚餘的有效期; (ii) (如該牌照是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該牌照在本會生效之日起計的有效期, 而新的有效期為 —— 而本條例的條文及《電訊條例》(第106章)的條文(視情況所需而定)須據此適用。 (3) 節目服務牌照須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其新的有效期為 —— (a) (如該牌照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的)該牌照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尚餘的有效期; (b) (如該牌照是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該牌照在本會生效之日起計的有效期, 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4) 電訊牌照須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而其新的有效期為 —— (a) (如該牌照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的)該牌照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尚餘的有效期; (b) (如該牌照是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該牌照在本會生效之日起計的有效期, 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5) 酒店電視服務牌照 —— (a) 須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而其新的有效期為 —— (i) (如該牌照是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的)該牌照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前尚餘的有效期; (ii) (如該牌照是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該牌照在本會生效之日起計的有效期, 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b) 如在緊接有關日期之後12個月內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續期,即須繼續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批給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其有效期為經如此續期的該牌照有效期,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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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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