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第2(1)、(2)或(3)條所指當作批給的牌照而言 —— (a) 財政司司長可藉送達持牌人的書面通知,指明 —— (i) 該持牌人須為自有關日期起計的一年向政府繳付費用;及 (ii) 該持牌人須在有關日期的30天內繳付該費用;及 (b) 在該年屆滿前,本條例附表4第13條不適用於該持牌人。
廣播條例 第1條
就第2(1)、(2)或(3)條所指當作批給的牌照而言 —— (a) 財政司司長可藉送達持牌人的書面通知,指明 —— (i) 該持牌人須為自有關日期起計的一年向政府繳付費用;及 (ii) 該持牌人須在有關日期的30天內繳付該費用;及 (b) 在該年屆滿前,本條例附表4第13條不適用於該持牌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