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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4條

廣播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第(1)(a)款送達持牌人的通知,須當作是持牌人所持有的當作批給的牌照上指明並規定持牌人向政府繳付該通知所指明的費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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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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