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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 第7條

廣播條例 第7條

根據已廢除條例所作的行動等當作根據本條例作出

第7條

如有任何作為、事宜或事情已根據已廢除條例對該條例第2(1)條所指的持牌人作出或就其作出,則在若非有本條例的制定,該作為、事宜或事情即會在有關日期當日或之後仍具效力或作用或仍然施行的範圍內,該作為、事宜或事情須當作以同樣方式根據本條例對持牌人作出或就其作出,猶如該作為、事宜或事情在有關日期是在該範圍內根據本條例對持牌人作出或就其作出一樣,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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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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