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本條例第34條提出並在緊接生效日期前仍然待決的上訴,可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繼續進行及予以處理,猶如《修訂條例》沒有制定一樣。
廣播條例 第3條
根據本條例第34條提出並在緊接生效日期前仍然待決的上訴,可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繼續進行及予以處理,猶如《修訂條例》沒有制定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