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待決的牌照延期或續期申請
第6條
(1) 如 —— (a) 在生效日期前,某項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延期或續期申請,已根據本條例第11(2)條呈交管理局;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仍未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 則該項申請須根據經《修訂條例》修訂的本條例予以處理。 (2) 如管理局在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本條例第11(3)條就上述申請呈交建議,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 (a) 為本條例第11(3)及(5)條的目的而以該等建議為依據;或 (b) 要求管理局呈交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