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條對以下情況具有效力 —— (a) 任何人所受僱從事的全部或部分業務的擁有權有所變更(不論是憑藉出售、其他形式的產權處置或法律的實施所致);及 (b) 由於該項變更,在緊接該項變更前僱用該僱員的人(本條內稱為前擁有人)按照第6或7條終止該僱員的合約。
僱傭條例 第1條
本條對以下情況具有效力 —— (a) 任何人所受僱從事的全部或部分業務的擁有權有所變更(不論是憑藉出售、其他形式的產權處置或法律的實施所致);及 (b) 由於該項變更,在緊接該項變更前僱用該僱員的人(本條內稱為前擁有人)按照第6或7條終止該僱員的合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