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施行第32N(4)(d)及(6)(g)條,僱主須向僱員支付的款項,是以下款項 —— (a) 假若既無作出復職的命令,亦無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話,則本會判給的款項,即以下款額 —— (i) 本會根據第32O條判給的終止僱傭金的款額;及 (ii) 如該僱員在第32A(1)(c)條所述的任何情況下,遭受解僱——本會根據第32P條判給的補償的款額;及 (b) (如該僱員在第32A(1)(c)條所述的任何情況下,遭受解僱)一筆款額為以下兩者中數目較小的款項 —— (i) $72,500; (ii) 該僱員每月平均工資(按照第32NB條計算者)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