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為施行第32N(4)(d)及(6)(g)條,僱主須向僱員支付的款項,是以下款項 —— (a) 假若既無作出復職的命令,亦無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話,則本會判給的款項,即以下款額 —— (i) 本會根據第32O條判給的終止僱傭金的款額;及 (ii) 如該僱員在第32A(1)(c)條所述的任何情況下,遭受解僱——本會根據第32P條判給的補償的款額;及 (b) (如該僱員在第32A(1)(c)條所述的任何情況下,遭受解僱)一筆款額為以下兩者中數目較小的款項 —— (i) $72,500; (ii) 該僱員每月平均工資(按照第32NB條計算者)的3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A部 — 僱傭保障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