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僱主有根據第(1)款保存病假紀錄 —— (a) 則病假日過後復工的僱員,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不得遲於他復工後7天)在紀錄內指明其曾經缺勤日子的記項上簽署; (b) 僱員有權在工作時間內的任何合理時間,查閱病假紀錄中與他有關的部分;凡僱員被其僱主停止僱用,則他可在其被停止僱用之日起計2個月內在工作時間內的任何合理時間,查閱病假紀錄中與他有關的部分。
僱傭條例 第2條
如僱主有根據第(1)款保存病假紀錄 —— (a) 則病假日過後復工的僱員,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不得遲於他復工後7天)在紀錄內指明其曾經缺勤日子的記項上簽署; (b) 僱員有權在工作時間內的任何合理時間,查閱病假紀錄中與他有關的部分;凡僱員被其僱主停止僱用,則他可在其被停止僱用之日起計2個月內在工作時間內的任何合理時間,查閱病假紀錄中與他有關的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