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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1條

僱傭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屬以下情況,否則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 —— (a) 該人是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持有人;或 (b) 該人是該持有人的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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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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