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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6條

僱傭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第(4)及(5)款中 —— 指明期間 (specified period) —— (a) 就為第(1)(a)(i)(A)或(ii)(A)款所指的計算而根據第(4)款作選擇而言,指 —— (i) 如有關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少於12個月——緊接轉制日前的12個月期間;或 (ii) 如有關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足12個月——該段僱傭期;或 (b) 就為第(1)(b)款所指的計算而根據第(4)款作選擇而言,指緊接有關日期前的12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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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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