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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 第2條

僱傭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章,附屬法例J)(《第599J章》)第10(1)條刊登的強制檢測公告之下的、不得離開某特定地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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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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