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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5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5條

帳目及年報

第15條

(1) 證監會須備存其財務往來的妥善帳目及紀錄。 (2) 證監會須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擬備財務報表,該報表須 —— (a) 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該會在該年度終結時的事務狀況,以及該會在該年度的業績及現金流量;及 (b) 由證監會的主席及行政總裁簽署。 (3) 證監會須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擬備在該年度內該會事務的報告,並將該報告的文本送交財政司司長,而財政司司長須安排將一份文本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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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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