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第44條
(1) 如證監會於某日根據第43(1)條向某公司送達通知,該公司可在該日後14日內,或在該會在該通知指明的較長限期(如有的話)內,針對該通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第(1)款提述的上訴所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4條
上訴
(1) 如證監會於某日根據第43(1)條向某公司送達通知,該公司可在該日後14日內,或在該會在該通知指明的較長限期(如有的話)內,針對該通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第(1)款提述的上訴所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