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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5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45條

認可結算所的處事程序凌駕破產清盤法

第45條

(1) 以下各項不得由於與分發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的人的資產有關的法律有抵觸,或與在任何人的資產的接管人獲委任後分發該等資產有關的法律有抵觸,而在任何程度上視為在法律上無效 —— (a) 市場合約; (b) 關於市場合約交收的認可結算所規章; (c) 根據關於市場合約交收的認可結算所規章而採取的程序或其他行動; (d) 市場押記; (da) 提供市場抵押品; (e) 認可結算所的違責處理規則;或 (f) 違責處理程序。 (2) 有關人員或根據破產清盤法行事的法庭不得行使其權力以阻止或干預 —— (a) 按照認可結算所的規章作出的市場合約交收;或 (b) 任何違責處理程序。 (3) 第(2)款並不阻止有關人員在該款(a)或(b)段提述的事宜完結後,根據第51條追討任何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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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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