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違責處理程序後作出報告的責任
第47條
(1) 認可結算所完成違責處理程序後,須就該等程序作出報告,就每名違責者按情況述明 —— (a) 經該結算所證明須由該違責者支付或須支付予該違責者的任何淨款額;或 (b) 並無款項須予支付的事實, 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該結算所可將它認為適當的其他關於該等程序的詳情包括在報告內。 (2) 認可結算所依據第(1)款作出報告後,須將該報告提供予 —— (a) 證監會;及 (b) (i) 就 —— (A) 該報告所關乎的違責者;或 (B) 該違責者的產業, 而行事的任何有關人員;或 (ii) (如沒有第(i)節提述的有關人員)該報告所關乎的違責者。 (3) 證監會如依據第(2)款收到依據第(1)款作出的報告,可以該會認為適當的方式發表公告,促請該報告所關乎的違責者的債權人注意該事實。 (4) 凡有關人員或違責者依據第(2)款收到依據第(1)款作出的報告,他須在該報告所關乎的違責者的任何債權人提出請求時 —— (a) 提供該報告予該債權人查閱; (b) 在該人員或違責者(視屬何情況而定)釐定的合理費用獲繳付後,將該報告的整份或任何部分提供予該債權人。 (5) 在第(2)、(3)及(4)款中,報告 (report)包括報告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