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交易的調整
第50條
(1) 任何人不得就本條適用的事宜而依據以下條文作出命令 —— (a) 《破產條例》(第6章)第49或50條; (b)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65D或266條;或 (c)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60條。 (2) 本條適用於以下事宜 —— (a) 市場合約; (b) 依據市場合約作出的財產處置; (c) 市場抵押品的提供; (d) 認可結算所為將提供作市場抵押品的財產變現而達成的合約; (e) 按照關乎提供作市場抵押品的財產的運用的認可結算所規章而作出的財產處置; (f) 市場押記;及 (g) 任何違責處理程序。 (3) 在第(1)(b)款中,提述《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66條,包括在緊接《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2016年第14號)的生效日期前有效的該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