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抵押品的運用不受某些其他權益等影響
第52條
(1) 本條就認可結算所對提供作市場抵押品的財產的運用具有效力。 (2) 如為使提供作市場抵押品的財產能按照認可結算所規章予以運用而有此需要,則即使有任何優先的衡平法權益或權利,或有由於違反受信責任而產生的權利或補救,該財產仍可按照該等規章予以運用,但如在該財產被提供作市場抵押品時,該結算所實際得悉該權益、權利或違反責任事件(視屬何情況而定),則屬例外。 (3) 在財產被提供作市場抵押品後才產生的權利或補救,不得強制執行以阻止或干預認可結算所按照其規章運用該財產。 (4) 即使有上述權益、權利或補救,如認可結算所憑藉本條仍有權運用財產,則從該結算所得到按照其規章處置的財產的人,其所得財產不受該權益、權利或補救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