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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3條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3條

對受市場押記等所規限的財產所作判決的強制執行

第53條

(1) 凡財產受市場押記所規限或被提供作市場抵押品,則除非獲有關的認可結算所同意,否則並非尋求強制執行該財產中的權益或就該財產而取得的保證的人不可針對該財產展開或繼續進行執行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亦不可扣押該財產。 (2) 凡因本條任何人不會有權針對任何財產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則為利便該等判決或命令的強制執行而發出的強制令或其他補救,均不得延伸適用於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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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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